(2013)包执字第012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军申请执行陈在保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陈在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236-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庐城镇军二西路238-28号被执行人陈在保,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南路青年西区10幢403室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一初字第02139号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在保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陈在保应履行所欠人民币本金100000元,利息14299元,案件受理费293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合计人民币1186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在保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862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盛 利审 判 员 张文曦代理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远伟合议庭笔录时间:2013年8月8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盛利、张文曦、汪民军记录人:吴远伟汇报人:汪民军汪: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包民一初字第02139号合伙协议纠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在保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陈在保应履行所欠人民币本金100000元,利息14299元,案件受理费293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合计人民币1186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在保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862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盛:同意张:同意评议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在保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862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