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东刑初字第65号被告人王德志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志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志,绰号“王总”,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东兴市XX房地产中介公司总经理,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志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一次。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志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6月份,黄某某告知被告人王德志其有朋友想放款,若王德志开办的东兴市XX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的客户想要借款,可以与其联系。之后,被告人王德志便利用被害人黄XX曾在其公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留下的房产证及个人身份信息等资料,伪造了黄XX的假房产证、假身份证和假离婚证,并安排赵X(另案处理)找来一个叫“老庄”(另案处理)的男子冒充黄XX。2011年10月,黄某某在不知被告人王德志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介绍被害人邓XX给王德志认识。同月8日,被告人王德志安排被害人邓XX与假冒黄XX名义的“老庄”签订房屋抵押的借款合同,骗取邓XX20万元人民币。以上事实,被告人王德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德志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邓XX的陈述、证人梁XX、何XX、李XX、陈XX、莫XX、黄XX、宁XX、黄XX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向证人宁X调取的假黄XX的身份证复印件、假的房屋所有权证、假的房屋他项权证、假黄XX写给被害人邓XX的收条、咨询费发票、向东兴市房产交易管理所调取的“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01046**号”、房产平面图、桂东离字第(2003)05号、房屋抵押委托书、抵押房产申请书、邓XX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他证字2011-1736号、证明一份、证人黄XX提供的真黄XX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复印件、说明一份、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说明材料一份、抓获经过和归案说明、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王德志打电话给黄某某,说其开办的东兴市XX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有个叫“黄XX”的客户想用房屋抵押进行借款。黄某某信以为真,便介绍被害人吕XX给被告人王德志认识。同月22日,被告人王德志安排冷XX(另案处理)冒充黄XX,持伪造的“黄汉玲”的身份证及房产证,假借房产抵押,在吕XX家中与吕XX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骗取吕XX19.4万元人民币。以上事实,被告人王德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德志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吕XX的陈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吕XX和证人黄某某辨认冷XX的笔录和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清单、向被害人吕XX调取的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假黄XX与吕XX签订的借款合同、假黄XX的身份证复印件、假黄XX写给吕XX的收条、吕XX给黄某某的银行转账凭单,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说明材料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1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德志开办的东兴市XX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员工何XX在东兴市温州商城找到王XX出租房子的信息,王德志便安排何XX以帮助王XX出租房屋为名,让王XX提供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王德志遂利用该套资料找人制造一套假的房产证及假的王XX的身份证,并找人冒充王XX。后王德志对其朋友“阿强”说,其公司有个叫王XX的客户想利用房屋抵押借款,“阿强”在不知王德志作假的情况下介绍被害人严XX给王德志和假王XX认识。假王XX通过王德志提供给其的房屋及个人资料,与严XX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并到东兴市房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当天,王德志与假王XX骗取严XX20万元人民币。以上事实,被告人王德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德志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严XX的陈述、证人王XX的证言、被害人严XX辨认被告人王德志的笔录和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件清单、东兴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向被害人严XX调取的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假王XX写给严XX的收条、房屋他项权证,向真王XX收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平面图、房权证、向东兴市房产交易管理所调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平面图、假王XX的离婚证、抵押借款合同、严XX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抵押委托书、抵押房产申请书、假王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东兴市房地产抵押审批表等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2011年12月2日,黄某某与被告人王德志签订合同,约定由王德志帮忙办理将死者李XX名下的位于东兴市桂苑天和小区A22号[东国用(2006)第A2811号]宅基地过户到被害人洪XX名下,并将相关的土地过户资料交给王德志。由于涉案的该宅基地属于李XX的遗产,过户资料中附有李XX的妻子林XX的委托公证书及李XX的子女放弃继承的公证书等,王德志便利用这些资料办理假的公证书,并伪造洪XX的身份证件等,骗取东兴市地方税务局和东兴市国土资源局的信任,通过由购买人洪XX直接继承该土地的方式,采用非法手段将该土地过户到洪XX的名下,骗取洪XX24万元人民币。以上事实,被告人王德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德志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滕XX的陈述、证人何XX、毛XX、张XX、唐XX、甘XX、苏XX、李XX的证言、东兴市公安局向黄某某调取的委托代办合同、收条,洪XX、林XX的户籍证明、东兴市公安局向东兴市公证处调取的证明一份、公证书三份、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说明一份以及王德志亲笔书写的材料三份、向东兴市国土资源局调取的王德志伪造的“洪XX向国土局的承诺书”一份以及洪XX的身份证复印件、王德志伪造的三份公证文书(2011桂东证字第450、451、452号)、钟XX的身份证复印件、东兴市地税局的征免税通知书、李XX的户口注销证明、李XX和李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向东兴市地方税务局调取的税收完税发票两张以及证明一份、向甘XX调取的编号为10224311、10224312的两张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五、2012年4月29日,被告人王德志利用伪造的名为“廖XX”的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骗取吕XX的信任后,从吕XX开设的钦州通顺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一辆车牌号为桂NFA3**的东风日产小轿车。尔后,王德志通过伪造与吕XX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公证书等资料,骗取梁XX的信任,由梁XX介绍被害人廖XX给王德志认识。后王德志利用相同手段骗取廖XX的信任,以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的形式骗取廖XX35000元人民币。以上事实,被告人王德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德志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廖XX的陈述、证人吕XX、梁XX的证言、东兴市公安局从被告人王德志处调取的两张伪造的身份证(吕XX、廖XX)、东兴市公安局从吕XX处调取的发票、车辆租赁合同、“廖XX”的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从梁XX处调取的机动车登记证、借条、公证书,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吕忠喜的户籍证明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件从而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德志实施合同诈骗金额869000元人民币,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王德志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德志揭发他人犯罪线索,但没有提供具体的姓名、住址,查无实据,不具有立功表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德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6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德志退赔被害人邓XX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吕XX经济损失人民币19.4万元、严XX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洪XX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元、廖XX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念明代理审判员 林新宇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朱晓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