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催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宁波天圆轮胎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天圆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催字第39号申请人宁波天圆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慈溪市南城路59号。法定代表人卢达,宁波天圆轮胎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浩杰,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宁波天圆轮胎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天圆轮胎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50005322203227壹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11月16日,出票人南京圣华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宜兴市天霸玻璃有限公司,出票金额5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 辉审 判 员 张 健审 判 员 李 青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赵五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