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执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葛修平、李希美等与曹崇见、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修平,李希美,XX,葛某,戈某,曹崇见,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583号申请执行人:葛修平,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申请执行人:李希美,女,195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XX,女,1983年11月13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葛某,男,2009年4月21日出生,儿童,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戈某,女,2004年4月21日出生,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崇见,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临路林业局楼下。法定代表人:刘玉中,经理。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崇见、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曹崇见所有的登记在阜阳市聚贤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皖K×××××(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华山审判员 沈德生审判员 包正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崔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