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777-1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04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777-1781号原告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第4号楼25层2506、2507、2508、2508、2509、2510。法定代表人钟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敏,公司主管。被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98号卓越大厦2108室,组织机构618879774。法定代表人李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五案中,原告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五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杨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