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共产党庆阳市西峰区委员会党校与张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共产党庆阳市西峰区委员会党校,张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中国共产党庆阳市西峰区委员会党校法定代表人李勇,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帅玉洁被告张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共产党庆阳市西峰区委员会党校与被告张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2日以其私下已经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共产党庆阳市西峰区委员会党校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共产党庆阳市西峰区委员会党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中国共产党庆阳市西峰区委员会党校负担35元,退付原告中国共产党庆阳市西峰区委员会党校35元。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路娜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