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尊尧与王国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尊尧,王国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王尊尧,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国嵩。原告王尊尧诉被告王国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尊尧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尊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1.5元,由原告王尊尧负担。审 判 长 申孝国代理审判员 张文革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