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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尊尧与王国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尊尧,王国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王尊尧,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国嵩。原告王尊尧诉被告王国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尊尧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国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尊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1.5元,由原告王尊尧负担。审 判 长  申孝国代理审判员  张文革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