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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陈某乙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595号原告:陈某甲,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余中奇,霍邱县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委托代理人:杨凌峰,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女,1974年7月9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栾  俊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双亿(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