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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140号申请人张兴强,身份证号:370902197009082717.被执行人郑峰。被执行人李传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的(2010)钢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强与被执行人郑峰、李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划拨了被执行人郑峰所有财产数额101600元,扣除执行费1600元后余额偿还了等额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钢民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克重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吕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