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执字第0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祝青与梁兴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青,梁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325-1号申请执行人:祝青,男,1986年1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兴海,男,1965年1月生,汉族。祝青申请执行梁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明执字第00325号冻结的裁定,冻结了梁兴海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光明支的存款750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梁兴海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光明支行存款7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悝审判员 张克喜审判员 臧良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