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民初字第209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2098-1号原告杨某某,女,198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被告刘某某,男,1985年8月1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杨某某主张被告刘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某某室,其提交的刘某某暂住证载明的有效期为2011年1月24日至2012年1月23日,该暂住证记载的暂住地址为本市。被告刘某某对上述暂住证存有异议,认为该证已经过期,其在答辩期之后对该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刘某某主张其已不在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居住,其已于2013年3月回到了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并提交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刘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住所地为山东省诸城市,原告杨某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被告刘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市中区某小区某某室,故本案依法应当由被告刘某某住所地的山东省诸城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