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关于庄华枝与郭大祥、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华枝,郭大祥,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219号申请人庄华枝。被申请人郭大祥。被申请人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大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庄华枝与被申请人郭大祥、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庄华枝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大祥、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湖南锦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南坪岗乡竹根潭村第九组范围内相应价值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卫民审 判 员  王秀峰人民陪审员  张治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田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