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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袁美华与杨旭义、朱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美华,杨旭义,朱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22号原告袁美华。委托代理人陈国琴。被告杨旭义。被告朱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美华诉被告杨旭义、朱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美华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美华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袁美华负担。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丁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