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袁美华与杨旭义、朱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美华,杨旭义,朱丽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422号原告袁美华。委托代理人陈国琴。被告杨旭义。被告朱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美华诉被告杨旭义、朱丽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美华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美华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袁美华负担。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丁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