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李贻坤与陈利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贻坤,陈利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539号原告:李贻坤。委托代理人:王学翥。被告:陈利韦。委托代理人:陈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贻坤诉被告陈利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贻坤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贻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李贻坤负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吴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