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商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李贻坤与陈利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贻坤,陈利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1539号原告:李贻坤。委托代理人:王学翥。被告:陈利韦。委托代理人:陈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贻坤诉被告陈利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贻坤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贻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李贻坤负担。审判员  俞玮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吴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