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光明与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明,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300号(2013)涉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张光明,男,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135号国贸中心B座170D号。法定代表人王虎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明与被告邯郸市枫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明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光明负担。审 判 长 杨彦波代理审判员 王斌斌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杨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