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华,邵峥荣,邵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74-5号申请执行人樊华,学生。法定代理人樊树乾(系樊华之父),男,汉族,1964年8月生。被执行人邵峥荣,驾驶员。被执行人邵全,车主。樊华与邵峥荣、邵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08)镜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邵峥荣、邵全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峥荣银行存款115383.15(其中逾期利息24829元,诉讼费3037元,执行费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周立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