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二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闫丽然与李飞、李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丽然,张钊,李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415号原告闫丽然。委托代理人张冠英,男,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第三人李树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钊,男。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丽然与被告李飞、第三人李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丽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闫丽然负担。审判长 魏玉端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安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