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民二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闫丽然与李飞、李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丽然,张钊,李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415号原告闫丽然。委托代理人张冠英,男,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第三人李树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张钊,男。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丽然与被告李飞、第三人李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丽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闫丽然负担。审判长  魏玉端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安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