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翟洪信诉许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洪信,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翟洪信,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委托代理人贺国玉,系辽东法律服务所主任。被执行人许超,男,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翟洪信诉许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七日作出了(2012)双民一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许超给付翟洪信欠款55,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07号的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郭?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肖 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