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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开封塑料厂破产清算组与周春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塑料厂破产清算组,周春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419号原告:开封塑料厂破产清算组(下称破产清算组)。负责人:李永福,组长。被告:周春亮,男,汉族,1958年11月17日出生,住本市龙亭区。本院受理破产清算组诉周春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周春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开封塑料厂已进入破产程序,有关债务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程序的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交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均××××区,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周春亮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异议申请费100元,由周春亮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 兵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司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