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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31

案件名称

陈克清与周福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克清;周福军;吴应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42号 原告:陈克清。 被告:周福军。 第三人:吴应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清诉被告周福军、第三人吴应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克清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克清负担。 审判员  王晓勇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郑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