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1-31
案件名称
陈克清与周福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克清;周福军;吴应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442号 原告:陈克清。 被告:周福军。 第三人:吴应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清诉被告周福军、第三人吴应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克清经本院传票传唤,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克清负担。 审判员 王晓勇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郑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