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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7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某甲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788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直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周某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