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招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志宏与被执行人于庆东、周希光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宏,于庆东,周希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招执字第1385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宏,男,1959年6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柳家仓村。被执行人于庆东,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中村。被执行人周希光,男,1965年5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莱州市三元镇周家涧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宏与被执行人于庆东、周希光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5)招执字第13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韩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