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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招执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志宏与被执行人于庆东、周希光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宏,于庆东,周希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招执字第1385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宏,男,1959年6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齐山镇柳家仓村。被执行人于庆东,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中村。被执行人周希光,男,1965年5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莱州市三元镇周家涧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宏与被执行人于庆东、周希光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05)招执字第13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韩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