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民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齐秉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秉颐,齐良末,邓桐生,尹寿山,齐来欢,齐展仪,齐良怜,齐景山,陕西师范大学出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齐秉颐,中国画家。申请执行人齐良末。申请执行人邓桐生。申请执行人尹寿山。申请执行人齐来欢。申请执行人齐展仪。申请执行人齐良怜。申请执行人齐景山。被执行人陕西师范大学出皈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师大校内。法定代表人高经伟,该社社长。关于齐秉颐、齐良末、邓桐生、尹寿山、齐来欢、齐展仪、齐良怜、齐景山与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的(2011)吉民三知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齐秉颐、齐良末、邓桐生、尹寿山、齐来欢、齐展仪、齐良怜、齐景山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自动履行22100元,权利人齐秉颐等对利息表示放弃,并申请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吉民三知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宏执行员 王治水执行员 吕海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佘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