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相民初字第09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姜堰大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周苏备、宋美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堰大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周苏备,宋美英,周志敏,周涛,周欣雅,扬州三笑物流有限公司,乔勇进,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维扬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相民初字第0937-1号原告姜堰大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姜堰镇人民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单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怡军,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苏备(周保田之父)。被告宋美英(周保田之母)。被告周志敏(周保田之妻)。被告周涛(周保田之子)。被告周欣雅(周保田之)。法定代理人:周志敏。被告扬州三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干江区杭集镇。法定代表人周志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兴斌,江苏维世德(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伯林。被告乔勇进。被告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南路508号。法定代表人郝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飞龙,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维扬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东路8号。负责人刘峰,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540号。负责人吴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海悦,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堰大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三笑物流有限公司、周苏备、宋美英、周志敏、周涛、周欣雅、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乔勇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维扬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苏备、宋美英、周志敏、周涛、周欣雅、乔勇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堰大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苏备、宋美英、周志敏、周涛、周欣雅、乔勇进的起诉。审 判 长 黄伟丰代理审判员 徐 挺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