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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执民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海珠与王焕炜、方少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海珠,王焕炜,方少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8.8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17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珠。被执行人王焕炜。被执行人方少朴。申请执行人张海珠与被执行人王焕炜、方少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焕炜、方少朴需向申请执行人张海珠欠款952000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海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焕炜、方少朴下落不明,经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记录,亦无其他财产登记记录。截止2013年8月8日,被执行人王焕炜、方少朴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海珠95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1920元、诉讼费17633元。申请执行人张海珠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焕炜、方少朴下落不明,经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记录,亦无其他财产登记记录。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1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海珠若发现被执行人王焕炜、方少朴所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