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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民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庞志会、庞建国、姜学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庞志会,庞建国,姜学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柳明欣,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志会。委托代理人张玉宝,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建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学林。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庞志会、庞建国、姜学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2012)万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武建君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