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庞志会、庞建国、姜学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庞志会,庞建国,姜学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柳明欣,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志会。委托代理人张玉宝,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建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学林。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庞志会、庞建国、姜学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2012)万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武建君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