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严振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丰严日用品店经营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严振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540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业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振丰。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振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颖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