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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尹俊与程建钢、姚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俊,程建钢,姚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尹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程建钢,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姚丹丹,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俊与被执行人程建钢、姚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015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2015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3)三民一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圣飞代理审判员  戴 斌代理审判员  郑欢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