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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石孟申与被告杨村乡胡庄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孟申,杨村乡胡庄村委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石孟申,男,1952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南乐县。被告杨村乡胡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石振军,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孟申与被告杨村乡胡庄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孟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孟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石孟申负担。审判员  杨志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任留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