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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永x与袁永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x,袁永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x,男,生于1972年10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城固县沙河营镇建安村*组***号,农民。被执行人袁永x,男,生于1962年5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城固县沙河镇袁家营村*组,农民。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受理张永x依据(2012)城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袁永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2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永x之妻张彦芳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永x部分赔偿款,下欠3000元张永x同意由被执行人在2013年年底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张永x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