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德庆县悦城镇悦城村北胜街村民小组与陈永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悦城镇悦城村北胜街村民小组,陈永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三初字第172号原告德庆县悦城镇悦城村北胜街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代表人欧石泉,村长。委托代理人梁柱坚,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世雄,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永国,男,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悦城镇悦城村北胜街村民小组诉被告陈永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庆县悦城镇悦城村北胜街村民小组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宣判前提出,且撤诉申请目的正当,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悦城镇悦城村北胜街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85元,由原告德庆县悦城镇悦城村北胜街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梁德裕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伙坤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