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小青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青,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犯罪,于2013年1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青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初,被告人杨小青找到位于梁园区红旗路“小雪复印社”的女老板李XX(另案处理),由李XX往其提供的空白房产证上打印信息后,杨小青伪造假房产证两本。后在杨小青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光复街的家中搜到各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假章138枚,假证件56本。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小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轩XX、胡XX、门XX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假房产证复印件、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青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又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小青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小青的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玉欣审判员 李 冰审判员 苏 君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郭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