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劳务服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09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23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劳务服务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因承办建设施工工程也被四十多位农民工起诉并已申请执行,其本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无存款,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109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孙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