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恢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周瑞军与被执行人荣成市鑫程大饭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瑞军,荣成市鑫程大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恢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周瑞军,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鑫程大饭店,住所地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瑞军与被执行人荣成市鑫程大饭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崖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