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青岛海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振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振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张本镇,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振山,男,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北。申请执行人青岛海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振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振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3年8月8日被执行人归还设备。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三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于丰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