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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华通硕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15)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明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8号。法定代表人贺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玉林,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明堂,男,1947年7月2日生,汉族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明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林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樊世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