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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猇亭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家富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弘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刘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猇亭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斌,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家富。申请执行人湖北弘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家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家富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猇亭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家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515元,或扣留、提取其33515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33515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田胜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