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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庞某某,女,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彭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彭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同意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沙 啸审 判 员  汤青山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