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庞某某,女,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彭某某,男,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彭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同意和好,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沙 啸审 判 员 汤青山人民陪审员 冉从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