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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严建明与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宋永元、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建明,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宋永元,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235号原告严建明。委托代理人罗泽民,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福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滢滢,一般代理。第三人宋永元。第三人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建明与被告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宋永元、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建明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宋永元、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建明对被告四川省内江市华中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宋永元、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9元,由原告严建明承担。审判员 余 沁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赵冀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