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施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37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曾因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潘晓静。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及其辩护人潘晓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2日开始,被告人施某从流动商贩处购进淫秽光盘,并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东风村大桥东路47号门口的路上以摆地摊的形式进行销售。2012年5月22日晚,被告人施某在瑞安市飞云街道上埠西路44号出租房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场查获光盘153张。经鉴定,被查获的光盘其中135张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抓获经过、前罪的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施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潘晓静提出以上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撤销本院(2012)温瑞刑初字第1154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施某宣告缓刑部分,与原判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二、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的淫秽光碟135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代)书记员 戴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