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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潘萍与陈先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潘萍;陈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贵执字第00279号 申请执行人:潘萍,女,1963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陈先文,男,1967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萍与被执行人陈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红梅 审 判 员  张俐琴 代理审判员  钱双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