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开新电工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威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开新电工有限公司,郑州市威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4338号原告郑州开新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3号长城商务1004室。法定代表人韩凤朝,董事长。被告郑州市威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4号润华商务楼。法定代表人沈同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开新电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威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俊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张亚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