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执民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陈宝旦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旦,蔡荣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建执民字第1975号申请执行人陈宝旦。被执行人蔡荣寿。申请执行人陈宝旦与被执行人蔡荣寿代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杭建梅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代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9261元,诉讼费用人民币16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蔡荣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19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学青人民陪审员 黄春萍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