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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倪修波与王和善退伙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修波,王和善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480号原告:倪修波,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段玉宏,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和善,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鸿嘉工艺品厂负责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修波诉被告王和善退伙纠纷一案中,本院应原告倪修波的申请,于2013年6月4日查封了安徽省舒城鸿嘉工艺品厂钢构厂房一幢、经营用房18间。现原、被告就退伙纠纷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倪修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省舒城鸿嘉工艺品厂内钢构厂房一幢、经营用房XX间的查封。审 判 长  怀 红审 判 员  谢泽辉人民陪审员  张业久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储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