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史某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黄某某,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