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1)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226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盗窃嫌疑,于2013年3月31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4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1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与一名绰号叫“黑毛”的男子(具体姓名、身份不详,现在逃)合谋盗窃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村凤业四路15号的深圳市坚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宏公司)仓库。盗窃过程中,王某负责望风与接应,“黑毛”将15个装满某洗剂的塑料桶倒空后盗出。随后两人离开案发现场,“黑毛”将塑料桶倒卖销赃。2013年3月30日17时许,王某与“黑毛”再次合谋对坚宏公司仓库实施盗窃。王某负责望风与接应,“黑毛”将15个装有清洗剂的塑料桶倒空后盗出。随后两人离开案发现场,“黑毛”将塑料桶倒卖销赃。2013年3月31日21时许,王某独自进入坚宏公司仓库实施盗窃。其将12个装有清洗剂的塑料桶倒空,在其转移空桶之时被发现抓获。经鉴定,三次盗窃的空桶共计价值人民币420元,清洗剂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9660元,合计人民币100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进入他人公司盗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态度,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3年3月31日至2013年10月3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越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彭   琰书记员 龙浩(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