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43号原告郭某某,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阿杆村,居民。被告李某某,女,199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阿杆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因被告无法联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刘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