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135号原告:孙某某,女,1961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