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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135号原告:孙某某,女,1961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女,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宏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