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吴占城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占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吴占城,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阜城人。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永河,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宁审 判 员 郭坤奇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麻智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