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24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范某某,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黎某某,系被执行人范某某妻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阳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0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范某某、黎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阳执字第18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该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范某某、黎某某恢复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范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交款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阳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兆海审 判 员 黄志伟代理审判员 欧 璇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磊